学校规章

关于建立纪委、组织人事处联系制度和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暂行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10-03-05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人事处与纪委的联系,充分发挥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使干部的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有关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事先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纪委、组织人事处联系制度

1.纪委、组织人事处加强联系,定期交流情况(一般每半年一次),做到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研究如何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纪委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通报。

3.纪委对群众反映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查处情况,需向组织人事处通报的,要及时通报。

4.组织人事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如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行为或线索,应及时向纪委通报。

二、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制度

(一)征求意见的范围

1.党委拟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处在提请党委讨论之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组织人事处对拟提拔的副处级和正、副科级(不包括教研室主任)人选,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及时与纪委沟通情况。

2. 对纪委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必须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二)征求意见的内容

1.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

3.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4.需要介绍的情况。

(三)征求意见的原则与纪律

征求意见应遵循提前、简便、保密的原则;参与征求意见和通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机密事项。

(四)征求意见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1.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组织人事处在提交党委讨论前一周,应将填好的《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送纪委签署意见(遇特殊情况除外)。

2.纪委针对征求意见的内容,对拟提拔人选的情况签署意见,报纪委书记审核同意后,加盖纪委印章,送交组织人事处。

3.对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方面有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干部,在纪委尚未调查核实前,应暂缓研究提拔;待问题查清后,由纪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反馈。

4.组织人事处和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共识,在提请党委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的意见,以便于党委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纪委和组织人事处都要认真贯彻本实施办法。凡拒不执行或违反本实施办法,干预、阻挠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均属违纪行为。

四、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纪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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