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之窗

莫做“隐龄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添加日期:2020-12-21

  12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称,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被开除党籍。通报中万本太“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长期对组织隐瞒真实年龄”的违纪情形引发人们关注。

  领导干部年龄造假并非新鲜事,类似案例不在少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被公开通报“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海南省白沙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邢诒仪指使下属出具假的“证明书”,千方百计把出生年月从1966年1月篡改为1970年11月,“年轻”了近5岁;拟提名湖北省安陆市市长候选人的洪永旺,因为年龄造假未能进入后续任用程序,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年龄造假,改大或者改小,往往都有不正当图谋。有的将年龄改大以提早参加工作,获取工作机会;有的担心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故将年龄改小,方便提拔或延迟退休;有的意图在职称评定、资格评选、参加考试中获得竞争优势,视情况把年龄改大或改小;更有甚者是为了骗取社保、养老金……凡此种种,通过隐瞒真实年龄来“占位子、图帽子、捞票子”,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终究会被查个水落石出。

  向组织隐瞒真实年龄,属于档案造假,本质上是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提交一份假证明、假历史,无法让组织了解掌握自己的真实情况,对党忠诚也就无从谈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9条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作出规定,明确“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也对“涂改、伪造档案”这一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隐瞒真实年龄者,往往伴随着别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党员干部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等情况全面造假;有的除了性别之外,其余信息都是假的。被开除党籍的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院长杜晓阳,借向主管单位移送个人档案之机,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32处,造假之猖獗可见一斑。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对年龄造假者一查到底,还要以此为切口,全面查清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在组织面前,任何隐瞒和欺瞒都非小事小节,真实、诚实、老实才是党员本色,切莫做热衷粉饰、善于伪装的“隐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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