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评论丨更好发挥“四种形态”管党治党利器作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添加日期:2022-07-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7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2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85.5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57.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1.7万人次,占25.4%;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2.9万人次,占3.4%;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3.3万人次,占3.8%。数据再次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有力实践。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思想指引、实践发展,“四种形态”内涵不断深化、作用日益凸显,已经写入十九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去年底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四种形态”运用机制,对每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作出细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有效防止腐败滋长,把反腐败防线前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规制度要求,要把“四种形态”作为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来把握、理解、运用,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使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进一步拓展,更好发挥管党治党利器作用。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强化日常监督,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半年报”显示,第一、第二种形态占比合计为92.8%。谈话函询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15.1万件次。要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做实做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固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见人见事见细节,多渠道了解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并果断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谈心谈话、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病拖成大病。突出重点,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紧盯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性。
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用好第三、第四种形态,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半年报”显示,第三、第四种形态分别处理2.9万人次、3.3万人次,反映出惩治腐败这一手始终没有松。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存量仍然不少、增量仍在发生,不收敛、不收手现象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一些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对腐败的顽固性和危害性绝不能低估。只有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才能形成强大震慑,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促进前方监督防线发力生威。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统筹考虑、系统把握,更加精准有效用好“四种形态”。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深化“四种形态”运用机制。“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在实际运用中不仅要敢于较真、敢于担当,还要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能力。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都是前提和基础。要发挥组织作用、组织优势,坚持民主集中制,以严肃、负责、慎重的态度处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纪法运用等因素。既注重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注重保护干部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讲政策给出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程,推动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