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级 |
上课时间 |
集中实训时间 |
期中考核时间 |
期末集中考试时间 |
备注 |
2013级“3+2”、 |
2.14—6.9 |
6.12—6.23 |
4.10—4.21 |
6.26、6.27 |
4.1补周一课 |
2016级 |
6.28、6.29 |
注:
1.具体到个别专业和班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调整,以实际调整后的时间安排为准;
2.14周教学工作量的课程,上课至第15周结束,第16周考试;
3.期中考核和考查课期末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系(部)加强指导、管理和督促;考查课期末考核在课程教学的最后一次课结束前完成。
教务处 督导室 实训中心
201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