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日期:2012-07-08
皖教助函〔2012〕2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精神,今年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时间为8月1日-10月20日。经商省农信社,现就做好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校生《生源地证明》的办理
各高校要认真学习研究(皖政办〔2011〕3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首次申请贷款要给予指导帮助,并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附件1)。
对已经获得贷款,且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在新学年续放贷款的在校学生,也需要学校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二、关于贷款政策宣传
对今年录取的安徽籍高校新生,各高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务必寄送“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介”(附件2),并告知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各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宣传,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要提醒、督促学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注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关键要素,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关于贷款管理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办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报到时,各高校要及时给予注册。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