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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涉考活动净化高考环境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2-02-24 00:00

皖招委〔2012〕3号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国家教育考试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历来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在当前,高考已经远远超出教育战线自身工作的范畴,它不仅关系到国家人才选拔、培养的战略,更是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多年来,全省教育系统戮力同心,不懈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考改革的方针、政策,结合安徽实际,顺利实现了新课程背景下的高考改革过渡,加强了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推进了考试安全设施和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同时,在高考基本信息采集和管理、全科目自主命题、网上评卷、平行志愿设置、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等方面平稳推进,形成了安徽特色。这些成果,都得到了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了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高考这一方净土,来之不易,为我们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改革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等重大任务奠定了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倍加珍惜。

    随着高考临近,一些组织和机构,特别是一批所谓的教育研究所、考试研究中心等打着省内名校名师、命题专家的旗号,采用或刊发《考试说明》揭秘解读、考点预测、模考评价、高考辅导等栏目和形式,组织培训、研讨、分析会,对高考特别是高考命题进行预测、猜题,并提出所谓高考命题方向、趋势、重点,推销所谓“押题卷”、“最后一卷”等等,以牟取经济利益。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扰乱了普通高中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重误导考生和社会公众的视听,更对广大认真复习迎考的教师和考生的心理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净化高考考试环境,规范教育系统涉及高考的有关活动,特重申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净化高考考试环境,加强高考宣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不炒作高考的一贯精神,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工作干劲引导到认真组织教学、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上来,为广大考生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考试环境。高考宣传工作由省教育厅新闻办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考试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学校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涉及全省高考的相关信息,不得在媒体公开发表高考试题预测分析等方面的内容,不得炒作“高考状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考试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跨区域的针对高考命题的各类培训、研讨班(会)和讲座。教师和教研人员不得参与媒体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与高考命题有关的培训、讲座,不得以高考命题为课题公开发表预测性意见。有关学校和教师不得以所谓“高考状元”毕业学校和教师的名义,参与媒体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宣传活动。

    三、严格加强高考信息发布管理。高考信息由政策信息、院校信息、考生信息、工作信息构成。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教学厅〔2008〕5号)所规定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使用、发布相关信息,并建立高校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凡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将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渠道和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信息,将加强管理,在正式公布之前,严防泄漏。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发布。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模拟考试、模拟演练等,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纠正各种猜题、押题行为。不得组织跨市的大规模模拟考试,不得以模考成绩划线、排名,不得在媒体上公开炒作模考分析,更不得通过模考乱收费,增加考生负担,牟取利益。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辖区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工作,严禁辖区内高中教师参与赢利机构组织的有关高考的培训、研讨、分析会等。凡曾参与我省高考自主命题各环节(编审《考试说明》、高考命题、高考阅卷)工作的教师,如拒不接受教育与劝阻,以所谓编审专家、命题专家、阅卷专家身份参加此类活动,省教育厅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其所签订《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本人和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应责任;凡未曾参与过我省自主命题各环节工作,却以所谓编审专家、命题专家、阅卷专家身份参加此类活动的老师,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不再接受其被推荐参加高考命题、阅卷工作和其他涉及高考的相关活动。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立即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辖区内招生考试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和各普通中学。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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